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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3执保1771号

孙涵辰文诉被保全人寿光市汇林健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涵辰文诉被保全人寿光市汇林健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783执保1771号申请保全人:孙涵辰文,男,1995年10月31日生,汉族。被保全人:寿光市汇林健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孙涵辰文诉被保全人寿光市汇林健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18)鲁0783民初8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165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汇林健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5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春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