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324执3725号

章孙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孙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324执3725号本院在执行章孙龙与吴陈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陈豪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吴陈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