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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05民初4687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颜海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颜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05民初4687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

负责人:陈大鹏,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静,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海洋,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颜海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不能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张士梅

人民陪审员  薛 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良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