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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6民初8号

齐小龙、徐海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齐小龙;徐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民初8号

申请人:齐小龙,男,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

申请人:徐海涛,男,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申请人齐小龙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昌邑市星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邓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