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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23执1357号

张桂荣与高洪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洪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吉0723执1357号 高洪喜: 你与张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桂荣于二O一九年一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执行款19980元及利息; 二、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 三、给付申请执行费2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 账户名称: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账号:220501102193******** 行号:105247900292 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乾安镇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