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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9872号

吕兴宇与李洪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兴宇;李洪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302民初9872号原告吕兴宇,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开发区。被告李洪志,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吕兴宇与被告李洪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兴宇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兴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兴宇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