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302民初9872号原告吕兴宇,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开发区。被告李洪志,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吕兴宇与被告李洪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兴宇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兴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兴宇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