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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28号

程海民、吴向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程海民;吴向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28号

原告:程海民,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刘淑丽,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向党,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民诉被告吴向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查封其名下已被保全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告吴向党名下价值180842.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席小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会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