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28号
原告:程海民,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刘淑丽,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向党,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民诉被告吴向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查封其名下已被保全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告吴向党名下价值180842.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席小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会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