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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7民初4484号

胡喜焕与于学潮、周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喜焕;于学潮;周庆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7民初4484号

原告:胡喜焕,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学潮,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周庆勇,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胡喜焕与被告于学潮、周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胡喜焕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学潮、周庆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学潮、周庆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喜焕撤回对被告于学潮、周庆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420元,由原告胡喜焕负担。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