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7民初4484号
原告:胡喜焕,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学潮,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周庆勇,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胡喜焕与被告于学潮、周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胡喜焕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学潮、周庆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学潮、周庆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喜焕撤回对被告于学潮、周庆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420元,由原告胡喜焕负担。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