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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28号

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14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28号 起诉人: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

负责人:廖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春,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月2日,本院收到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起诉人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作出的“东方燕都评字【2018】第3181号”《德阳茂林化工厂和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共同委托德阳茂林化工厂所有资产、收益及损失等价格评估报告》违反委托评估约定,为不合格评估报告;2.请求确认被起诉人李明柱对“东方燕都评字【2018】第3181号”评估报告的认可行为对起诉人无效;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因中欧班列德阳现代物流港项目建设,甲方需对原德阳茂林化工厂租用所涉土地进行征收,为此,甲方与德阳茂林化工厂于2018年7月5日签订了《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即指德阳茂林化工厂)确认本协议所附厂房拆迁丈量记录是对乙方所有厂房及附属物现状真实、全面的反映,没有遗漏和错误。甲、乙双方根据丈量记录锁定的数据和评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厂房及其附属物、停产歇业、企业搬迁等进行一次性补偿,具体金额按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价值为准”。同日,起诉人及德阳茂林化工厂投资人共同向被起诉人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内容为“因中欧班列德阳现代物流港项目拆迁工作需要,经德阳茂林化工厂申请,现委托贵公司对德阳茂林化工厂搬迁补偿进行评估”。2018年8月28日,起诉人收到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东方燕都评字【2018】第3181号”,《德阳茂林化工厂所有资产、收益及损失等价格评估报告》,起诉人收到该报告后,认为该报告与起诉人、德阳茂林化工厂共同委托评估范围不符。起诉人与德阳茂林化工厂共同委托被起诉人评估的是德阳茂林化工厂的“搬迁补偿”,而被起诉人评估的却是德阳茂林化工厂的“所有资产、收益及损失”。为此,起诉人分别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13日致函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但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起诉人异议未作出任何回复及解释。相反,在被起诉人李明柱向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1.5万元服务费后,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正式的“东方燕都评字【2018】第3181号”评估报告,导致起诉人与李明柱就此报告发生纠纷。起诉人认为,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评估服务机构,其评估服务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范围进行。起诉人与德阳茂林化工厂签订的《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协议》第二条明确起诉人补偿第三人的范围是“双方丈量锁定的资产、停产歇业、企业搬迁”,因此,起诉人与德阳茂林化工厂委托被起诉人评估的也是“德阳茂林化工厂搬迁补偿”。现被起诉人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明显未按委托人的委托要求进行,其服务为不合格服务,其评估服务的结果“东方燕都评字【2018】第3181号”评估报告当然属无效评估。被起诉人李明柱作为共同委托人,在明知评估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未经起诉人同意,单方对评估报告予以确认,其行为对起诉人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评估报告本身是一项对特定物权价值等进行专项判断的一种证明活动,出具评估报告本身并不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涉评当事人、评估事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评估报告仅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具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由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评估报告所证明的事项的,法院则不予采信,而法院不予采信的评估报告自然不具有证据证明力;同时根据诉讼证据规则本身的规定可以防止错误的评估报告被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纳,无需向法院提出确认评估报告无效的诉讼。另外,本案起诉的内容,本院(2018)川0603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对评估报告的效力进行确认,也就是关于本案起诉已经过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其应当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解决,不能就此问题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本案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文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