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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51号

巩义市小关杜沟七组强力予制厂、赵树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巩义市小关杜沟七组强力予制厂;赵树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小关杜沟七组强力予制厂,经营场所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1MA41FU1M5F。经营者:张丰山,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赵树立,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巩义市小关杜沟七组强力予制厂申请执行赵树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44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树立在金融单位的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啸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