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刑终800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继凯,男,199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继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皖018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陈继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对被告人陈继凯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753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孙某。原审被告人陈继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继凯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继凯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继凯撤回上诉。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8)皖018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鲍 杰
审判员 汪 蕾
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慧 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