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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民终2505号

2505丁克礼与刘军明、周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克礼;刘军明;周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终2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克礼,男,194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明,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卉,女,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晶,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克礼与被上诉人刘军明、周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4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4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克礼预交的上诉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军强

审判员  顾连凤

审判员  潘贻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陆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