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终2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克礼,男,194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明,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卉,女,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晶,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克礼与被上诉人刘军明、周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4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4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克礼预交的上诉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军强
审判员 顾连凤
审判员 潘贻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陆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