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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行初3号

绵阳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1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绵阳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703行初3号 起诉人:绵阳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陈先义。 2018年12月29日,本院收到上列起诉人递交的行政诉讼状,要求判决确认被告绵阳市涪城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

本院认为,绵阳市花园小区第八届业主委员会已于2018年8月13日备案,主任为于树金,陈先义已不是该委员会主任。故陈先义以绵阳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绵阳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志萍

审判员  毛 琴

审判员  付雅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

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