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703行初3号 起诉人:绵阳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陈先义。 2018年12月29日,本院收到上列起诉人递交的行政诉讼状,要求判决确认被告绵阳市涪城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
本院认为,绵阳市花园小区第八届业主委员会已于2018年8月13日备案,主任为于树金,陈先义已不是该委员会主任。故陈先义以绵阳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绵阳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志萍
审判员 毛 琴
审判员 付雅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
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