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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执恢146号

四川塑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塑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11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塑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双洞子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鑫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水蛇涌社区泰新路盈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程芳,系该公司经理。 四川塑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鑫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37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37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塑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鑫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由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审判长  刘望强

审判员  唐统金

审判员  胡 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