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4执19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超超,男,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石安全,男,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胡国胜,男,汉族,住罗山县。本院在执行赵超超与石安全、胡国胜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安全、胡国胜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国胜有北京现代牌轿车(豫)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国胜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豫)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祯
审 判 员 史学金
人民陪审员 彭连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