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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4执1956号之二

赵超超与石安全、胡国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1-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超超;石安全;胡国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4执19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超超,男,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石安全,男,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胡国胜,男,汉族,住罗山县。本院在执行赵超超与石安全、胡国胜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安全、胡国胜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国胜有北京现代牌轿车(豫)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国胜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豫)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祯

审 判 员  史学金

人民陪审员  彭连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