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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91执1213号之一

宋建永、王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建永;王卫;王守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91执1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建永,男。

申请执行人:王卫,女。

被执行人:王守杰,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建永、王卫与被执行人王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守杰在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执字第653号案件中有应收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守杰在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执字第653号案件的执行案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