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91执1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建永,男。
申请执行人:王卫,女。
被执行人:王守杰,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建永、王卫与被执行人王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守杰在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执字第653号案件中有应收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守杰在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执字第653号案件的执行案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