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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民终5401号

冯波、卜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波;卜大伟;吴学艳;山东丰博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冯恩杰;王静静;山东临朐利尔杰塑化有限公司;吴建;高晓燕;临朐建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吕永朋;曾庆爱;临朐永朋工艺厂;窦凌然;辛学美;潍坊市胜泰橡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终5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波,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海,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大伟,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其新,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吴学艳,女,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海,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山东丰博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吕东路中。

法定代表人:吴学艳,经理。

原审

被告:冯恩杰,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臣,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王静静,女,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臣,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山东临朐利尔杰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北。

法定代表人:王静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臣,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吴建,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

原审

被告:高晓燕,女,1985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临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

原审

被告:临朐建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吕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吴建,经理。

原审

被告:吕永朋,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原审

被告:曾庆爱,女,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原审

被告:临朐永朋工艺厂。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吕家庙村。

法定代表人:吴永朋,经理。

原审

被告:窦凌然,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

原审

被告:辛学美,女,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

原审

被告:潍坊市胜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西半中村。

法定代表人:窦凌然,经理。 上诉人冯波因与被上诉人卜大伟,原审被告吴学艳、山东丰博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冯恩杰、王静静、山东临朐利尔杰塑化有限公司、吴建、高晓燕、临朐建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永朋、曾庆爱、临朐县永朋工艺厂、窦凌然、辛学美、潍坊市胜泰橡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4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波以与被上诉人卜大伟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7元,减半收取3013.5元,由上诉人冯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娟

审判员  张守现

审判员  崔恒心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童瑶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