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终5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波,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海,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大伟,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其新,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吴学艳,女,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海,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山东丰博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吕东路中。
法定代表人:吴学艳,经理。
原审
被告:冯恩杰,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臣,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王静静,女,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臣,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山东临朐利尔杰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北。
法定代表人:王静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臣,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吴建,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
原审
被告:高晓燕,女,1985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临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
原审
被告:临朐建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吕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吴建,经理。
原审
被告:吕永朋,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原审
被告:曾庆爱,女,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原审
被告:临朐永朋工艺厂。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吕家庙村。
法定代表人:吴永朋,经理。
原审
被告:窦凌然,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
原审
被告:辛学美,女,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
原审
被告:潍坊市胜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西半中村。
法定代表人:窦凌然,经理。 上诉人冯波因与被上诉人卜大伟,原审被告吴学艳、山东丰博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冯恩杰、王静静、山东临朐利尔杰塑化有限公司、吴建、高晓燕、临朐建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永朋、曾庆爱、临朐县永朋工艺厂、窦凌然、辛学美、潍坊市胜泰橡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4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波以与被上诉人卜大伟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7元,减半收取3013.5元,由上诉人冯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娟
审判员 张守现
审判员 崔恒心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童瑶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