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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6558号

邓立新与梁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立新;梁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6558号

原告:邓立新,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梁椿,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原告邓立新与被告梁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椿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承诺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本息。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被告转账借款,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邓立新提供如下证据:借条,证明被告欠原告35000元。梁椿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邓立新与梁椿系朋友关系。梁椿因资金周转所需向邓立新借款50000元,邓立新现金交付梁椿借款50000元。此后梁椿偿还15000元,尚欠35000元。2017年4月12日,梁椿出具借条,确认于2016年6月5日向邓立新借款35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2%,于2017年4月30日归还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邓立新多次要求梁椿还款,梁椿至今分文未还,邓立新遂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邓立新与梁椿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梁椿拖欠邓立新借款35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为凭,梁椿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梁椿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邓立新请求梁椿偿还借款35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椿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梁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邓立新归还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1046元,由被告梁椿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石一夫

审判员  陈玉珍

审判员  黄俊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