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802执恢2号胡金春、胡群: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金春与被执行人胡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胡金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5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欠款296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共计30750元;因本次执行立案前被执行人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件受理费50元,故本次执行仅需支付剩余的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0700元。因元旦放假的缘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元旦假期过后第一天到本院进行剩余欠款偿付。2019年1月2日,被执行人胡群已向申请执行人胡金春支付钱款30700元。至此,本院(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自动履行完毕,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特发此结案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