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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03民初9262号

宋治源、齐喜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治源;齐喜朝;王春阳;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03民初9262号

申请人:宋治源,男,汉族。

被

申请人:齐喜朝,男,汉族。

被

申请人:王春阳,女,汉族。

被

申请人: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南阳市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南阳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宋治源与被告齐喜朝、王春阳、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喜朝、王春阳、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763408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宋治源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金额为763408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321107390059356505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喜朝、王春阳、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6340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