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03民初9262号
申请人:宋治源,男,汉族。
被
申请人:齐喜朝,男,汉族。
被
申请人:王春阳,女,汉族。
被
申请人: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南阳市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南阳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宋治源与被告齐喜朝、王春阳、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喜朝、王春阳、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763408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宋治源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金额为763408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321107390059356505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喜朝、王春阳、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6340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