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鲁0282民初11207号原告张晓艳,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雨声,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显松,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被告青岛宏鑫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河清路**。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负责人潘保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生,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晓艳、被告刘显松、被告青岛宏鑫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显松、被告青岛宏鑫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晓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20元,直接汇入原告张晓艳在中国工商银行即墨市鹤山路分理处开户的账户(62×××50),于2019年2月3日前付清。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张晓艳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江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