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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2执2325号

宋某、杨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宋某;杨情;朱广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22执232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女,201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杨情,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朱广霞,女,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22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账号:93×××77。)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