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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3民初9620号

吴群芳与甘海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群芳;甘海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83民初9620号

原告:吴群芳,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现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甘海辉,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现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吴群芳与被告甘海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因原告吴群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吴群芳负担。

审 判 员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晓芬

书 记 员 杨智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