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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2执2575号

侯建国、袁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建国;袁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执2575号

申请执行人:侯建国,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袁阳,男,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建国与被执行人袁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2万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执25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宜宝

审 判 员  宓远胜

审 判 员  邹庆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理

书记员  司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