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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2执异52号

福建省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闽0122执异5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立新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省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向我院申请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6)闽0122执925号执行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连江县大官坂垦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00058)中价值4612748元部分;

二、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如果需要继续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郑立新亦确认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现在市场价值2000多万元。2018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8)闽0122执恢164号执行裁定,将福建省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装在其厂房内的“水泥砖成型机及附带设备(LKD2000)”机器设备一套作价人民币53085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郑立新抵偿福建省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欠的部分债务,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承受人郑立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部分实现。综上,被执行人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福建省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福建省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