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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5民初3号

安平县东鑫印刷厂、安平县网都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平县东鑫印刷厂;安平县网都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5民初3号

申请人:安平县东鑫印刷厂,地址:安平县裕华路北段财政局南行200米路西,

负责人:李向东,该厂厂长。

被

申请人:安平县网都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丝网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根群,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平县东鑫印刷厂与被告安平县网都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平县东鑫印刷厂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网都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安平县东鑫印刷厂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网都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失,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安平县东鑫印刷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逯天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