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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5061号

杨桂竹、张浪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桂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5061号

申请执行人:杨桂竹,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中华,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浪平,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海老公老婆食品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30906052XL)。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三路**。

法定代表人:戴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竹与被执行人张浪平、宁海老公老婆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1月3日达成和解,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12执50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韩 涛

审 判 员  赖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