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5061号
申请执行人:杨桂竹,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中华,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浪平,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海老公老婆食品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30906052XL)。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三路**。
法定代表人:戴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竹与被执行人张浪平、宁海老公老婆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1月3日达成和解,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12执50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韩 涛
审 判 员 赖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