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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3执12号

蒋峰、燕玉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蒋峰;燕玉奇;李桂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3执12号

申请执行人:蒋峰,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生,住庆云县城区。

被执行人:燕玉奇,男,汉族,1964年6月13日生,住庆云县城区。

被执行人:李桂凤,女,汉族,1961年1月10日生,住址同上。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桂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信用卡中心的账户(账号:62×××75)存款16539.96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李桂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16×××94)存款16539.96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

三、冻结被执行人李桂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城支行的账户(账号:62×××77)存款16539.96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

四、冻结被执行人李桂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16×××09)存款16539.96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

五、冻结被执行人李桂凤在中国银行天津石化路支行的账户(账号:27×××57CNY0)存款16539.96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

六、冻结被执行人李桂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城支行的账户(账号:62×××70)存款16539.96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

七、冻结被执行人李桂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化路支行的账户(账号:03×××72)存款16539.96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

八、冻结被执行人李桂凤在中国银行天津石化路支行的账户(账号:27×××94CNY0)存款16539.96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化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榕桓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