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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1民初6790号

王玉明与徐吉汝、苗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明;徐吉汝;苗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1民初6790号

原告:王玉明,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徐吉汝,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苗如(又名苗迅),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曹县。

原告王玉明与被告徐吉汝、苗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因被告徐吉汝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袁晨耕

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

人民陪审员  沈祥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