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1民初6790号
原告:王玉明,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徐吉汝,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苗如(又名苗迅),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曹县。
原告王玉明与被告徐吉汝、苗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因被告徐吉汝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袁晨耕
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
人民陪审员 沈祥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