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112行初321号 原告韩卓,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孟兆军,主任。 原告韩卓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仲宫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韩卓依据法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990年至2008年被截留的独生子女奖励费1860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5000元、精神补偿费5000元。 经审查,原告韩卓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被告仲宫办事处提出过要求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行为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发生、不是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韩卓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但未先向被告提出申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诗和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