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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行初321号

韩卓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韩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112行初321号 原告韩卓,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孟兆军,主任。 原告韩卓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仲宫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韩卓依据法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990年至2008年被截留的独生子女奖励费1860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5000元、精神补偿费5000元。 经审查,原告韩卓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被告仲宫办事处提出过要求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行为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发生、不是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韩卓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但未先向被告提出申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诗和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