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3民初36号
原告:陈敏,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
被告:陈永东,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李秀英,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陈敏诉被告陈永东、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敏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敏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勾海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