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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执5950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与高飞信用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高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6执59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66862303444Q。

被执行人:高飞,男性,汉族,1968年0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与高飞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限制其高消费,采取了临控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截止到2019年1月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2730.84元。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06执595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彬

审判员 别明盛

审判员 钱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彭素红

书记员吴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