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04执602-1号
申请执行人:李琛,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李云香,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琛与被执行人李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7)冀0404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云香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琛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香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股权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云香名下冀D×××××北京现代牌轿车,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户名,亦未找到被执行人李云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5万元、案件受理费65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5271元未能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李琛释明被执行人李云香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永强
审 判 员 吴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亚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