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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执恢755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梁歆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梁歆频;李娟娟;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金澳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4执恢75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3346585-X。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超,女,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梁歆频,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李娟娟,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跃进村新丰路**法定代表人梁歆频。被执行人陕西金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街道办东祝村甲子**法定代表人王发良。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歆频、李娟娟、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金澳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714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梁歆频、李娟娟、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金澳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2月29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12月26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发起委托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8年12月24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8年12月26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24号通过拿到陕西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执协字第0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8年8月27日与被执行人进行谈话,并于同天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协助我院对被执行人梁歆频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司法拘留15天,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平台网上委托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梁歆频、李娟娟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金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但暂无回复,该案已于2018年10月23日因梁歆频、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金澳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立案。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8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梁歆频、李娟娟、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金澳混凝土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83288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883288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亮

审判员  王萍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