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执保3号
申请人:胡正禄,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仁智,隆昌市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杜贤明,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正禄与被申请人杜贤明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杜贤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XX分理处的存款30万元(账号62×××77),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杜贤明在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存款25万元(账号62×××96-00010008),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杜贤明在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存款20万元(账号62×××96-00010007),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杜贤明在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存款5万元(账号:15×××11),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