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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3执保684号

王满堂、许连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满堂;许连桂;宋述祥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3执保684号

申请人:王满堂,男,193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申请人:许连桂,女,193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

申请人:宋述祥,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王满堂、许连桂与宋述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宋述祥的银行存款×××万元。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冻结宋述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3执保684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