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3执保684号
申请人:王满堂,男,193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申请人:许连桂,女,193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
申请人:宋述祥,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王满堂、许连桂与宋述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宋述祥的银行存款×××万元。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冻结宋述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3执保684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