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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执25号

项倩、陈立中、陈双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项倩;陈立中;陈双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项倩,女,1977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陈立中,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双燕,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项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立中、陈双燕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