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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执279号之二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市长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韩纬;夏月芹;朱启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执2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周口大道与丰庆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昌建**商务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井山琦,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项城市长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月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纬,男,1967年10月2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夏月芹,女,1970年12月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朱启军,男,1972年3月18日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与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市长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韩纬、夏月芹、朱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市长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韩纬、夏月芹、朱启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作出(2018)豫16执27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在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的高消费;同时将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市长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韩纬、夏月芹、朱启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市长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韩纬、夏月芹、朱启军的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项城市长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项城市周项路东、袁桥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18年8月13日移送本院技术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由于无法获取规划指标容积率、商住比等必要材料,导致委托事项无法进行。2018年9月12日本院技术部门终结本次对外委托。2018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提出因抵押土地无规划许可证明,无法确定容积率和商住比,导致评估公司无法进行评估,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6执2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亚坚

审判员  张淮滨

审判员  付广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