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民终369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王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岩,女,汉族,1975年3月1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豪,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霁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