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民初10587号
原告: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青路**。
法定代表人:俞雪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璐,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瑞和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吴中大道****F1)。
法定代表人:陈任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香、黄海波,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瑞和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2019年1月3日,原告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5元,由原告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明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彬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