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终9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机关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銮珠,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洁琦,女,汉族,1983年1月23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李洁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60元,由上诉人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立红
审判员 贾 音
审判员 李蔚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秦 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