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13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刘昌义,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邵合泉,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刘昌义与邵合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合泉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灵岩路分理处62×××64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合泉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灵岩路分处62×××64账户内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房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