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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3执恢16号

刘昌义、邵合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昌义;邵合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13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刘昌义,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邵合泉,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刘昌义与邵合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合泉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灵岩路分理处62×××64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合泉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灵岩路分处62×××64账户内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房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