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6民初37号
申请人:王晓霞。
申请人:王冬梅。
申请人:王杨杨。
申请人:王家杰。
被
申请人:陈滨。
被
申请人:庞传森。
被
申请人:山东仙肴食品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申请人王晓霞、王冬梅、王杨杨、王家杰因与被申请人陈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滨、庞传森、山东仙肴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币6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晓霞、王冬梅、王杨杨、王家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滨、庞传森、山东仙肴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王晓霞、王冬梅、王杨杨、王家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学梅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