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沪01行终1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季萌,女,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大统路**。法定代表人姜伟成,局长。
上诉人马季萌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行初3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收到马季萌要求获取“2005年上海市静安区北广场拆迁站前广场地块范围内,上海市XX路XX弄XX号马某(已亡)户及北广场拆迁范围内的信息。《人口建筑面积认定调查情况表》的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8年6月4日,静安房管局要求马季萌进行补正,马季萌于2018年6月7日进行了补正。2018年6月13日,静安房管局作出编号为SQ691571864020180524006的《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告知马季萌不存在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马季萌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诉告知。原审法院认为,静安房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静安房管局收到马季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询,未查找到马季萌要求获取的信息,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据实向马季萌作出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马季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马季萌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马季萌不服,认为其申请内容明确,静安房管局告知马季萌不存在其申请信息,应告知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故上诉于本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静安房管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该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静安房管局收到马季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补正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执法程序合法。因未查询到马季萌申请信息,静安房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答复,并无不当。马季萌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马季萌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陆宇鹰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沙君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