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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21民特1号

东丰县那丹伯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与吉林晟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东丰县那丹伯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吉林晟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21民特1号 申请人东丰县那丹伯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耿大军,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吉林晟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苏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东丰县那丹伯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吉林晟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18年12月29日经辽源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中心驻东丰县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东丰县那丹伯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和吉林晟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解除2017年7月14日签订的投资协议; 二、被申请方吉林晟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方东丰县那丹伯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东丰县那丹伯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吉林晟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经辽源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中心驻东丰县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程佳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