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681民初7530号

朱建兵、施雨兴与殷洪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建兵;施雨兴;殷洪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81民初7530号

原告:朱建兵,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施雨兴,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美琴,启东市惠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殷洪兴,男,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朱建兵、施雨兴与被告殷洪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兵、施雨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洪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建兵、施雨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17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为被告所承包的工程做泥工活,在2017年5月23日经结账被告欠原告泥工工资3147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账单,言明三个月内结清工资款。被告至今未付款,故提起诉讼。 被告殷洪兴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工程做泥工作。2017年5月2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31740元,约定三个月内结清,并向原告出具结账单。结账单出具后,所欠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由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31740元,由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结账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殷洪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建兵、施雨兴工资款31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殷洪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4元(该院开户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施 瑜

人民陪审员  施建萍

人民陪审员  施春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徐玮琳

书记员徐赛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