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终2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杰文,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包头市杰昊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包头市杰昊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法务,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南街奈伦大厦南楼(儿童商场)3楼。
法定代表人:孙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喜,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审
被告:高秀娟,女,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
原审
被告:薛爱钢,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
原审
被告:李文,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
原审
被告:范喜元,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审
被告:薛爱珍,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上诉人范杰文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高秀娟、薛爱钢、李文、范喜元、薛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杰文于2019年1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范杰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范杰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上诉人范杰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丰愷
审 判 员 洪齐艳
代理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