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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民终2447号

范杰文与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秀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杰文;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秀娟;薛爱钢;李文;范喜元;薛爱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终2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杰文,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包头市杰昊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包头市杰昊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法务,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南街奈伦大厦南楼(儿童商场)3楼。

法定代表人:孙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喜,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审

被告:高秀娟,女,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

原审

被告:薛爱钢,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

原审

被告:李文,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

原审

被告:范喜元,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审

被告:薛爱珍,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上诉人范杰文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高秀娟、薛爱钢、李文、范喜元、薛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杰文于2019年1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范杰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范杰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上诉人范杰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丰愷

审 判 员 洪齐艳

代理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