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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12民督9号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申请金炜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金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8)苏0812民督9号

申请人: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融侨华府**楼****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17776455。

负责人:林开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霞,女,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金炜,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申请人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交双方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证据称,双方约定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1.53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1元/平方米·月,并代交代支水电费多层0.8元/平方米·月,高层0.53元/平方米·月,按年度缴纳,在每年度的前30日内缴纳下一年度物业费,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费的,应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收取违约金。被申请人系该小区业主,其房屋系高层,建筑面积为123.77平方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6817.3元及滞纳金2045.5元,现申请人放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滞纳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金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物业服务费6817.3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金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梁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