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1破申33号
申请人:边建岳,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
申请人:诸暨市思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龙潭路**。
法定代表人:范孝文。 本院在执行边建岳与诸暨市思亿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衡永针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边建岳以被申请人诸暨市思亿针织有限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诸暨市思亿针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诸暨市思亿针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诸暨市思亿针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诸暨市思亿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边建岳与诸暨市思亿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衡永针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浙0681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诸暨市衡永针纺有限公司应支付边建岳加工费37993元及相应利息,诸暨市思亿针织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边建岳就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8)浙0681执704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边建岳的前述债权未受清偿。另据本院核实,被申请人诸暨市思亿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多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无法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边建岳对享有的债权提供了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予以证明。被申请人诸暨市思亿针织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现其不能清偿申请人边建岳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故本院对申请人边建岳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并同时指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边建岳对被申请人诸暨市思亿针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为诸暨市思亿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荣文华
审判员 王 玲
审判员 冯 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