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283民初2975号
原告:孙章,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立文,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舒兰市,现在舒兰市。
被告:孟显奎,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舒兰市,现在舒兰市。 原告孙章诉被告孙立文、孟显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章、被告孙立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显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立文、孟显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给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1年12月13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在原告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一分二厘,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7年12月13日前还清,但被告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 被告孙立文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欠款,已还利息人民币1000元,利率约定是按年利率12%,同意于2019年10月前还款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于2020年8月前还清。 被告孟显奎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6日被告孙立文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用于原告办社保缴纳社保金,约定2017年12月13日前还清,年利率12%,2017年1月21日被告孙立文偿还原告利息款人民币1000元,并于2017年1月2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孙立文未偿还原告借款。 被告孟显奎与原告孙立文系配偶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与被告孙立文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被告孙立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合法有效。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孙立文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被告孟显奎与孙立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立文向原告借款用于生活,该借款属于被告孙立文、孟显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孙立文、孟显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章借款本金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原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立文、孟显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长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红凤 来源:百度搜索“”